1、本实验室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科学研究实体,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根据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特制定本规定。本管理办法适用人员包括:实验室固定研究人员、管理人员、博士后人员、研究生、进修生、本科生、客座研究人员、兼职教授、临时聘用人员,以及上述人员涉及的单位。 2、实验室“知识产权”所涉及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实验室名称、标识的使用权、冠名权;在本实验室科研活动中所产生的所有的作品、专有技术、发明、发现及其形成的专利、实验材料、实验数据以及由数据分析得到的各种实验结果等,其中实验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质粒、各种标记、细胞等(除全额自带经费课题外)。 3、在实验室工作的研究人员(特指固定研究人员、客座研究人员、研究生、博士后等)利用本实验室的物质技术条件或经费所取得的一切科研成果,依法均为职务成果,除有协议约定外,其知识产权均为本实验室所有。 4、所有与本实验室以外单位进行的材料与资料交换行为,均须经本实验室批准。 5、研究人员因毕业、调动、出国等原因离室,应该事先到实验室办公室办理有关手续,彻底移交科研原始记录本、实验数据(及有关整理分析的结果)及各类实验材料。确需带走有关数据分析或写作论文的应有书面备案,且必须用于上述目的,并在规定时间内返还实验室。 6、研究人员离室后未经本室同意,不得使用本室尚未发表的实验结果。研究人员离室后,如需继续使用本实验室实验材料的,应与本室签定有关书面协议后方可提供。利用工作之便私自拿走本室有关材料者,应负有关法律责任。 7、本实验室研究人员的职务作品及职务成果,均应以本室署名。研究人员毕业、调离本室后利用属于本室职务作品、职务成果及其产业化的成果也应以本室署名和与本室签定有关协议与合同。客座研究人员主要利用本室的材料、技术、仪器设备等完成的科研成果,本室具有第一单位署名权,客座研究人员个人具有第一个人署名权,客座研究人员所在单位具有第二单位署名权,如其成果为论文,客座研究人员所在单位也可在论文首页脚注标明。但下列情况例外: (l)本室固定人员离室后在本室工作基础上再继续工作的; (2)客座研究人员在其所在单位做了大量工作所产生的成果由双方协商解决,但不得与本管理办法第五条相抵触。 8、非本室资助的客座研究人员和带课题委托培养的研究生的研究工作所取得成果的产权归属,应在进室之前与本室签定书面协议。 9、本实验室所有工作人员未经实验室许可,在校外单位推广应用实验室科研成果,实验室有权追究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根据国家知识产权法和相关法规,有权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工作人员违反上述规定中的任何条款的,本室将依法追究有关法律责任。 10、为了做好实验室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凡进入实验室工作的所有人员,都必须与实验室签定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协议,否则实验室不为其提供科研条件与手段。 11、本管理办法适应于实验室所涉及的知识产权范围。 12、本实验室所有研究人员和其他人员都有义务保护本室的知识产权。自觉遵守本管理办法一切条款,都要做到以下四“不”,即: (1)不得擅自对外扩散本室尚未公开的研究结果; (2)不得擅自对外传播本室尚未发表的关键技术; (3)不得泄露实验室的有关商业、技术研究等方面的机密; (4)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本实验室拥有的实验材料。 13、为了做好实验室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凡进入实验室工作的所有工作人员,都必须与实验室签订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协议,否则实验室不为其提供科研条件与手段。 14、违反上述规定的,本室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本规定未涉及的知识产权纠纷由实验室和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15、本条例解释权在实验室。 生物医学工程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2012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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